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1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4元(含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401,000,000股普通股,预计共分配现金股利160,400,000.0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归属于当年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比例为69.23%,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公司不派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本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中的“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属于“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项下的“C3855 家用清洁卫生电器具制造行业”。
家电行业是全球市场中“中国制造”扮演重要角色的关键领域之一。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家电行业抓住全球产业转移的历史机遇,承接了世界家电制造业转移的接力棒。中国家电行业的生产规模已位居世界首位,建立了包括生产、经营、科研、标准、检测、信息与人才培养等在内的完整工业体系。中国成为全球家电产品制造大国和主要贸易国,中国家电工业成为“中国制造”驰名世界的代表性行业。与此同时,在与跨国公司的合作与竞争中,中国家电企业也迅速成长,销售规模和制造水平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大幅度提高,自有知识产权数量快速上升,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家电产业里已成长出一大批具有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品牌和企业。
当前,家电行业正在向智能制造转型。领先企业纷纷提高生产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建设智能工厂,各类小型机械手甚至机器人在家电及关键部件生产线上开始普遍出现。同时,随着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智能家电产品逐渐成为消费市场追逐的热点领域。节能、安全、智能的家电组合产品和一体化产品成为了构筑智慧家庭的硬件基础。智能家电与智能制造的并行推进和交织融合,赋予了中国家电产业更广阔的升级空间。
宏观经济与人口结构的变化以及城镇化的推进保障市场需求增加;吸尘器、扫地机器人渗透率较低,未来成长空间巨大;大家电消费升级完成,小家电消费周期到来。
吸尘器行业在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也伴随着品类结构的不断调整和细分产品的不断增多。由于电机技术的日渐成熟,吸尘器吸力的发展已经达到一定程度,消费者的关注点已从产品的吸力大小,延伸到重量、体积、无线、便捷程度、噪音大小、防缠绕技术、多功能应用等各个方面,手持式、立式和扫地机器人等用户体验更佳的产品也逐渐取代传统的卧式、桶式吸尘器,成为市场的主流。
科技水平的持续进步和工业设计的不断创新为家用清洁电器的产品升级提供了强劲的助推力。电机制造技术的发展使得过去高能耗低效率的电机逐渐迭代升级为高效率低能耗产品,在提升吸力的同时大大降低了使用过程中的噪音;过滤技术的提高极大降低了可拦截灰尘颗粒的大小阈值,确保了吸尘效果和用户家庭环境的清洁程度;电池技术的发展提升了续航能力,为产品无线化、轻量化提供了可能;滚刷自动切毛设计的自主创新完美解决了滚刷缠毛的问题,使吸尘器的使用清理更加便捷;人工智能技术的兴起和发展则开创性地带来了扫地机器人产品,能够让机器很大程度上替代人类进行居家环境的清洁工作。
消费者对产品的功能、外观等要求的提高促使产品向健康绿色化、节能高效化和智能集成化方向发展,也给ODM供应商技术研发不断带来新挑战。激烈的市场竞争驱使品牌运营商不断推出新产品,技术升级换代速度加快。未来只有具备创新性研发实力,掌握核心技术,能够提升产品使用体验、切实解决消费者痛点的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
以吸尘器为代表的清洁类小家电行业存在较高的技术壁垒,主要体现在新产品开发设计能力、产品质量控制能力两个方面,阻碍没有强大的技术研发团队或者缺乏清洁家电产品研发、生产经验的企业进入本行业。
吸尘器、扫地机器人行业越来越呈现出产品品类不断增多、消费者需求多元化发展、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加快的局面,品牌运营商为突出产品的卖点,吸引消费者,对供应商的新产品开发设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优秀的ODM供应商能够通过新产品开发将客户的需求落地,或者独立进行产品设计创新,解决消费者痛点,凭借独有专利去获取市场。相比之下,产品开发能力不足的企业只能为客户进行简单的装配、制造,难以获得持续的市场竞争力。
吸尘器属于小家电行业中工艺流程最复杂、涉及零部件最多的产品之一,任何一个工艺环节出现质量问题,都会影响到吸尘器整机的使用效果。从产品开发设计,到物料质量,到生产过程控制,再到检验测试,每个环节的质量控制都需要企业扎实的工艺技术能力作为支撑。尤其是高效无刷电机等核心部件的制造水平,更是直接决定了产品吸力强弱、噪音大小和使用寿命等关键性能指标。
吸尘器、扫地机器人等清洁类小家电生产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只有在产品产能产量达到一定规模后,才能摊薄新产品开发费用、模具开发费、机器设备折旧费等固定成本,降低产品单位成本,形成市场竞争力。特别是ODM/OEM制造模式下,新进入的制造商在短时间内无法在成本、规模等方面形成优势,获得利润。另一方面,知名品牌运营商为保证产品质量稳定,一般只委托少数几家供应商进行生产,因此对单个供应商而言订单量往往较大,对供应商大规模、高质量、快速交付的能力要求很高,而新进入的企业短期内较难达到相应的生产规模和交付能力。
国内吸尘器ODM/OEM厂家主要为国际知名品牌运营商生产、供货,而品牌运营商客户在零售环节为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对供应商的产品性能、合格率、交货稳定性等各方面均有较高的要求。为此,品牌运营商一般都设立有严格的合格供应商准入制度。ODM/OEM厂家只有进入了客户的合格供应商名录,才能获取订单。对于品牌运营商而言,开发、培养一家合格供应商需要投入较大成本和时间,一旦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后一般不会轻易更换供应商,这对新进入本行业的企业形成了较高的销售渠道壁垒。
公司主营吸尘器、扫地机器人等智能清洁类小家电产品及无刷电机等重要零部件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无线锂电吸尘器、有线吸尘器、多功能无线拖把、智能扫地机器人以及电机等。
凭借卓越的产品研发设计能力和优秀的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历经多年的行业积累以及与国内外知名客户的常年合作,公司成为清洁家电领域内知名的ODM供应商。公司是全国十大吸尘器出口企业,产品销售区域涵盖北美、欧洲、亚洲、大洋洲的30多个国家和地区,客户群体包括Shark、伊莱克斯、戴森、史丹利百得、G Tech等国际著名吸尘器品牌;公司积极开拓快速发展的国内市场,为米家、顺造等国内知名品牌供应产品。
公司具备各类以电机为核心部件的智能清洁小家电产品的制造能力,产品品类丰富,包括立式、手持式、卧式、车载式等涵盖家用、车用、商用等各种应用场景的无线或有线吸尘器,具有集洗地、吸尘、拖地功能于一体的多功能无线拖把,智能扫地机器人。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市场需求,研发了洗地机等多款新产品,同时拓展了其他门类产品,计划于2022年推向市场。
公司作为吸尘器、扫地机器人等智能家电领域的先进制造商,坚持以市场化导向为原则进行自主研发,根据研发成果、技术能力以及能解决的消费者痛点寻找合作品牌运营商,根据客户订单组织生产,再根据生产计划采购原材料、零部件。
通过在清洁小家电领域内多年的经营和深耕,公司在行业内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和行业地位。
承接客户后,公司一般与客户签订长期合作框架协议,就产品质量要求、定价原则、产品交付、退货处理、知识产权等基本商务条款进行约定。通过完善的研发流程,即可行性研究、产品细节结构设计、设计评审和DFMEA(设计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模具开发、产品试产验证、批量生产六大环节完成产品的技术要求,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质量一致性,并对产品开发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在日常合作过程中,客户按照其销售情况初步拟定未来一定期间内向公司的采购计划,并交由公司进行沟通确认。公司取得客户采购订单后即进行生产排期,制定原材料采购计划,开始组织生产。
公司采取“订单生产”的模式组织生产。公司业务发展部接到客户的采购订单后,生产计划部根据客户订单约定的产品品种、数量和交货日期制订出货计划;技术开发中心根据销售部门提供的订单和顾客要求编制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生产计划部收到客户订单后编制进料计划,监督前道加工车间和供应商严格按照计划进料时间进料,再按照进料计划编制装配计划,组织、协调电机制造部、注塑车间、电子车间、装配车间等的生产工作;生产过程中以及产品完工后,品管部对物料和产品进行测量和检验,产品检验合格后予以出库。
为保证产品质量,吸尘器、扫地机器人整机一般由公司自行装配完成。除小部分产品外,电机、PCBA等核心部件也均由公司自制。为提高生产效率,满足订单需求,地刷、连接管等技术难度较低的组件以及注塑、喷印等前端加工工序可能委托外部供应商加工完成。
公司建立了《合格供方名录》,只有名录内的合格供应商才能纳入日常原材料和委外加工物料采购的范围。公司抽调技术开发中心、业务发展部、生产计划部、品管部、工程部等各部门人员,组成供应商开发小组和供应商评定小组,进行合格供应商管理。
日常采购过程中,先由业务发展部门负责销售的人员取得客户的采购订单。生产计划部对订单进行评审,根据与客户约定的产品交期,考察现有人力资源、设备产能和物料库存及市场供应能否满足交期要求,并协同业务发展部负责采购的人员根据需求在供应商平台中向合格供应商下达原材料采购订单或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增加招聘车间工人。品管部负责采购产品的质量验证,经验证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由计划采购部负责退货或调换。
对于ABS、MABS等用量大、各型号产品通用的塑料类原材料,为降低原材料成本,公司会根据公开市场报价,主动在低价时择机购入,保有一定量的库存。
5.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1、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富佳股份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60,050.17万元,同比增长24.14%。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23,169.90万元,同比增长34.53%,归属于母公司扣非净利润1.81亿元,同比增长8.40%,基本每股收益0.64元。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11月发布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实施问答规定,将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列报进行调整,从原来计入“销售费用”调整至“营业成本”,并追溯调整2020年财务报表相关科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落实施行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2021年11月,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实施问答,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财政部于2018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新租赁准则要求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会计司于2021年11月发布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的要求编制2021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包括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本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将销售商品时控制权转移前的运费及装卸费在“销售费用” 项目中列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本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11月发布的实施问答的有关规定,将运输及装卸费于“营业成本”科目列报。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将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列报进行调整,从原来计入“销售费用”调整至“营业成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本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前述《新租赁准则》。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1)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公司未对其评估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2)对公司作为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根据新租赁准则衔接规定,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日新租赁准则与原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整2021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3)对公司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合同,自首次执行日起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而作出,无需提请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富佳股份”)董事会对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18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甬兴证券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9.56元,共计募集资金39,196.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3,00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36,196.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611.7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3,584.3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643号)。
[注]实际结余募集资金11,151.56万元与应结余募集资金20,902.03万元差异9,750.47万元,系本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未到期本金余额为7,000.00万元、购买单位大额存单未到期的本金余额为2,800.00万元以及尚未置换的发行费用49.53万元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证发〔2022〕1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3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12,733.71万元,具体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2月6日出具的“天健审〔2021〕10243号”《关于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截至2021年12月5日,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25,326,781.04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人民币124,831,498.02元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人民币495,283.02元(不含税)。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及发行费用的方案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且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为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2021年12月13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推进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增加资金效益,更好地实现公司资金保值增值,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现金管理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上述额度可循环使用。在额度范围内,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公司2021年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累计投资金额9,800.00万元,报告期内暂未赎回。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本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本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广泛征集资金2021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富佳股份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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