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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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4-001

2024-02-06 21:05:17 厨具喷涂加工
  • 产品概述

  原标题: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4-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月10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并于2024年1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7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7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上炜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2、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根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结果,公司总股本由1,494,253,157股增加至1,585,785,985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494,253,157 元变更为人民币 1,585,785,985 元,故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做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09)。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月10日以电子邮件及电线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侯权昌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2、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做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2,513.43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这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4号),公司由承销总干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竞价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532,82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33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487,869,973.2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9,710,948.8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8,159,024.4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19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487,869,973.2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9,710,948.8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8,159,024.44元,少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各募投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情况,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做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2,274.49万元,详细情况如下: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238.94万元,详细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2,513.43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公司这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相关鉴证报告,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这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没有与公司广泛征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都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英利汽车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英利汽车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现金管理金额:现金管理产品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2.60亿元(人民币,下同)

  ●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因素影响,导致收益波动。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利汽车”或“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赞同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在授权期限内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6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授权期限自2024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1日。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及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及子公司及股东创造较好的投资回报。

  本次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7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9,425,316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931.0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004.97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为24,926.0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4月9日全部到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9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0385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4号),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竞价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532,828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33元,共计募集资金48,787.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971.0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815.9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19号)。

  现金管理产品单日最高余额上限为人民币2.60亿元,在该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审慎评估。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存款类产品。不用于证券投资,不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高风险理财产品。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上述资金额度、投资期限及产品类型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存款类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因素影响,导致收益波动。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开展相关现金管理业务,并加强对相关投资产品的分析和研究,对投资产品严格把关,谨慎选择投资产品种类,同时认真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选投资对象,挑选信誉好、运营佳、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的金融机构所发行的产品。

  3、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投向及其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

  4、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通过进行适时、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等相关规定,结合所购买理财产品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2024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在授权期限内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6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该事项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英利汽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未违反募投项目的有关承诺,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1、天津英利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英利”)

  1、本次为天津英利担保金额为9,000.00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天津英利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9,000.0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次)。

  2、本次为宁波英利担保金额为5,000.00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宁波英利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000.0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次)。

  3、本次为林德天津担保金额为18,000.00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林德天津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9,500.0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次)。

  4、本次为佛山英利担保金额为6,000.00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佛山英利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2,600.0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次)。

  5、本次为成都英利担保金额为4,000.00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成都英利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000.0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次)。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对象宁波英利2022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00%,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以下担保:

  1、为全资子公司即被担保人天津英利向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金额限额为人民币4,000.00万元。

  2、为全资子公司即被担保人天津英利向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金额限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

  3、为全资子公司即被担保人宁波英利向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金额限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

  4、为控股子公司即被担保人林德天津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宝坻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金额限额为人民币18,000.00万元。

  5、为全资子公司即被担保人佛山英利向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金额限额为人民币6,000.00万元。

  6、为全资子公司即被担保人成都英利向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顺路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金额限额为人民币4,000.00万元。

  注1:林德天津的股东Linde+WiemannSE&Co.KG(简称:林德维曼)属于境外股东,境内银行不承认该境外公司的担保效力,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部分股东不同比例提供担保。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审议批准公司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的担保。具体内容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此次担保事项属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计划预计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情请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2024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情请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1、天津英利成立于2012年9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B,注册资本人民币25,213万元,注册地址为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宝康道21号,法定代表人为林上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天津英利主要从事:模具、汽车零部件制造、设计及相关技术咨询;货物进出口。(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2、宁波英利成立于2019年1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CLWY500,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万元,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启源路18号3号、5号厂房,法定代表人为林上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宁波英利主要从事: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 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3、林德天津成立于2013年3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U,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00万元,注册地址为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宝康道34号,法定代表人为林上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林德天津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设计、制造、加工、组装及相关技术咨询;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电泳及其它金属表面处理(喷涂、电镀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林德天津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林德天津54.00%的股权,林德维曼持有林德天津46.00%的股权。

  4、佛山英利成立于2012年4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J,注册资本人民币26,500万元,注册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华南五金产业基地东阳三路15号之一,法定代表人为林上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佛山英利主要从事:生产、销售:汽车零部件、冲压产品、焊接产品、注塑成型品、热压成型产品;表面处理加工;模具、检具、夹具的设计与制造;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成都英利成立于2009年11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W,注册资本人民币3,342万元,注册地址为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四路268号,法定代表人为林上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成都英利主要从事:汽车车身外覆盖件冲压模具、夹具、检具的设计与制造;汽车用钣金与铝合金冲压件、滚压件及焊接件、注塑模压塑料件的设计与制造;销售本公司产品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从事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及上述全资、控股子公司目前尚未与银行签订担保协议,具体担保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公司与银行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公司为上述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根据其业务发展及生产运营需求情况,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需要。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信誉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财务风险可控,公司能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为上述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此次担保有利于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开展日常经营业务,可以保障公司利益。上述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经营稳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1.21亿元(含本次),均为对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的担保,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84.80%。

  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6.51亿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44.86%。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根据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利汽车”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募投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公司拟将“高端汽车模具智造中心建设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由人民币17,652.39万元调整为人民币1,500.00万元,投资总金额不变;拟将“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造中心建设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由人民币35,883.06万元调整为人民币12,700.00万元,投资总金额不变;拟将“高性能挤出型材和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由人民币25,209.29万元调整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投资总金额不变;拟将“补充流动资金”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由人民币26,374.84万元调整为人民币13,615.90万元,以上项目的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

  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的议案》,公司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4号)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532,828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33元,募集资金总额487,869,973.24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9,710,948.8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78,159,024.4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2月13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12月14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19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人中信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根据《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经审慎判断,并基于不同募投项目投入的轻重缓急安排,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是公司基于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拟投入募投项目金额的实际情况,并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而做出的决策,本次募集资金投入不足的部分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解决。本次调整事项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4年1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人中信证券认为:英利汽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事项已经英利汽车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述调整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2023年12月22日,公司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共计91,532,828股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1,494,253,157股增加至1,585,785,985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494,253,157元变更为人民币 1,585,785,98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和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做出相应修订,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如下: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上述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披露,后续公司将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本次《公司章程》备案登记等手续。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卓越大街2379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披露信息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3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个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个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个人股东的授权代理人须持身份证、委托人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最晚送达时间为2024年1月25日16:00时。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卓越大街2379号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四楼董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时间2024年1月25日(上午9:30分至11:30,下午13:00-16:00时)。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4号),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竞价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532,828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33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487,869,973.2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9,710,948.8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8,159,024.44元。募集资金已由主承销商于2023年12月14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2023年12月15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19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2024年1月12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和全资子公司长春鸿汉英利铝业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待支付的发行费用(审计费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2、后续公司将根据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实施计划和实际资金需求,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分批从母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到相应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所设募集资金专户。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355,截止2024年1月12日,专户余额为480,307,583.41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向甲方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中其他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拨款项所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48,028.89万元。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做监督。

  丙方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在丙方检查专户存储情况时根据丙方要求提供专户相关信息和资料。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线、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对账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其签字章或个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终止。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仲裁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十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长春鸿汉英利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确认,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17026,截止2024年1月12日,专户余额为0元。甲方承诺,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中高性能挤出型材和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20,000.00万元。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做监督。

  丙方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在丙方检查专户存储情况时根据丙方要求提供专户相关信息和资料。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专户对账单内容线、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对账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专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其签字章或个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内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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