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做查看,发现你单位处理五金件外表的酸水池正在向外环境排水,经核实,你单位在未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需配套的环境保护管理设备未经环保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情况下,私行投入出产并在未获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出产的悉数过程中发生的废水等污染物对外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令》第九条、第二十三条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法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我局于2016年12月28日奉告你单位违法现实、处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分决议,并奉告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说、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说、申辩或提出听证请求。
(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则,我局决议责令你单位立马中止出产;
(二)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法令》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则,限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法规科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称号:“待报解预算收入—市级非税资金归集户”,账号:,用处:环保罚款)。
交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报送我局存案。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我局地址:江门市农林西路43号之一;联系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如不服本处分决议,你单位可在接到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许向江门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议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申述。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提申述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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