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6 号),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以外,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
答: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
答:按照《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提前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属于粤府明电〔2020〕6 号文第一条明确的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企业,申请在2月9日24时前复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二)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职工健康监测措施健全,建立“一人一档”建档分类筛查机制,已有效规劝来自或去过重点疫情地区的员工留在当地暂不返粤复工;
(三)设施物资到位。卫生防护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齐备,做好口罩、测温仪、消毒水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
(四)内部管理到位。每日监测员工身体健康情况并按规定上报情况,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按照“一报健康情况、一测体温、一戴口罩、一设隔离留观室、一致电、一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一次健康教育、一强化人文关怀”等“8个一”要求,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答:申请提前复工的企业,须至少提前2日向企业所在地区防疫指挥部备案,并提供提前复工备案表和疫情防控承诺书。
答:需要。根据《深圳市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对2月9日后复产复工企业实施报备制度。
答:企业在复产复工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深圳市企业复工及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的方法,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工:
(一)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二)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返深复工,鼓励员工延迟返深上班;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抵深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购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四)内部管理到位。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不相关的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企业要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并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情况等;企业要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答:企业须至少提前5日(自然日)向所在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报备实行分级管理,员工数300人以上(含300)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员工数300人以下的企业,向企业所在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报备。其中,建筑、交通、水务等市管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由实施工程单位统一向市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各区各有关部门已根据真实的情况,公开发布具体报备部门及方式。(各区各有关部门报备制度公布途径及联系方式见附表)
答:企业需提供复产复工备案表、疫情防控承诺书。具体申请材料请按照各区各有关部门报备制度要求提供。
答:按照《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提前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要求,对春节期间处于连续生产状态的企业,应做好防控措施,并及时向企业所在地区防疫指挥部动态报告疫情防控情况。具体报告(报备)方式请按各区各有关部门报备制度办理。
答:发现复工企业不符合规范情形的,企业应立即按照规范采取防控措施,不符合开工条件的,一律不得复产复工。对未经报备擅自复工的,立即责令停产。各区、各街道将加强对企业复产复工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复产复工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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