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打余姚唐女士的畜牧养殖场边不出十米远处建了家喷涂厂后,她就感觉身体多有不适,每况愈下,而且养殖场里家畜也出现了一定量的死亡现象。
唐女士将这些症状都归结为喷涂厂污染坏境造成,她将喷涂厂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昨天,宁波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余姚法院的一审判决,唐女士关于家畜死亡赔偿部分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理由是证据不足。
唐女士今年46岁,经营一家畜牧养殖场。2007年,在距离养殖场不到10米处开了家喷涂厂。自打喷涂厂开工,唐女士感觉自己身体越来越差,还疑心自家牲畜也变得体弱多病起来,于是,她向当地街道和环保局反映。
由于喷涂厂不进行环境测评,环保部门对喷涂厂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唐女士向余姚法院提交诉状,称自己因喷涂厂环境污染,多次去医院做诊治,前后花费医疗费用1700多元,要求喷涂厂赔偿。与此同时,唐女士诉称由于喷涂厂污染影响,自己养殖的家畜也发生死亡,直接引发经济损失48万元。
喷涂厂厂长徐某称,家畜死亡本就是一件很正常的事。唐女士也承认对死亡家畜进行过解剖未发现任意的毛病。“如果是我们工厂环境污染造成的就能检测出残渣,这说明家畜死亡和我们厂环境污染根本就没有一点关系。”徐某反驳道。
为证实自己的诉求,唐女士向法庭提交了一张光盘,里面刻录了唐女士对养殖场附近环境进行了拍摄,并给枯草进行了特写。“这视频可以清楚地看到因为喷涂厂的污染,导致旁边的环境受一定的影响,你看草都枯萎了。”唐女士举证。
徐先生也不甘示弱:“你说我污染的时候也应该看看自己开养殖场的卫生条件,随意将家畜所排放的粪便排入周边河道,导致周围环境臭烘烘的,这难道不是环境污染了?”
余姚法院第一次开庭后,法官到现场进行勘查,了解到唐女士的养殖场并没再次出现过大面积家畜死亡,喷涂厂也已经停止生产。
我国法律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余姚法院认为,被告喷涂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进行喷涂加工,违反了法律规定,在生产中对唐女士造成了损害理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但环境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应由唐女士承担。虽然唐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音频资料、照片、损失清单等证据材料,但并不能证明家畜的死亡是由环境污染造成的。
余姚法院最终判决,唐女士去医院诊治的医疗费用1454元由喷涂厂承担。提出的家畜死亡损失费48万元,因为唐女士无法拿出确凿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
一审判决后,唐女士不服,向宁波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是昨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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