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做查看,发现你单位在未获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出产的悉数过程中发生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对外排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查看(勘测)笔录、查询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查看拍照的相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法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法令》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议之日起立马中止排放污染物。
如对本决议不服,能够在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能够在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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