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新会区家具行业污染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家具制作的完整过程中产生的VOCs(挥发性有机物)环境污染,持续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以下简称“新会分局”)对辖区红木家具行业开展全面整治行动。
根据VOCs移动监测走航车对新会一工业聚集区监测的高值点位线索和多次摸底排查掌握情况,2023年12月,新会分局联合属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工业聚集区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分组,同时对工业区内多家红木工厂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其中一家红木加工厂存在非法排放喷漆废气的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虽没有现场生产的全部过程,但现场弥漫油漆气味,有喷漆设备一批(包括:喷枪和空气压缩机)和机加工设施一批等生产设备,且现场有已经喷漆的家具摆放在生产场地内等待晾干,生产场地内还存放有已使用过的油漆桶和未使用的油漆、固化剂,有明显的喷漆工序作业痕迹。该喷漆工序场地没有设置密闭空间,未配备废气治理设施和粉尘收集设施,窗边摆放有排气扇。
经调查取证,证实该企业存在违法喷漆作业行为,喷漆工序场地不进行密闭且喷漆工序未安装VOCs收集处理设施,有机废气直排。在现场执法人员的耐心宣教下,该企业负责人最终承认环境违法行为。
该企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法律规定,新会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14裁量标准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六条,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18万元。
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企业应担起责任和担当,自觉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扎实开展环境问题自查自纠,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红木家具企业应本着长效经营理念,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下一步,新会分局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辖区红木家具企业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非法喷漆的红木家具企业,引导红木家具企业转型升级,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坚决捍卫“新会蓝”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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