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持续发力“打假”。2017年1至12月,共起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8671件14342人,不起诉693件1324人。
2017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热情参加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亮剑”专项行动。专业化办案取得新进展,各级公诉部门设立专业化办案组织,部分地区对食品药品案件专案专办、集中管辖;严把证据关提升办案质量,完善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证据对接机制,建立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统一案件证明标准和认定标准等;部分检察院协调建立食药品案件诉、审两条“绿色通道”,依法从快打击犯罪;加强智慧公诉、阳光公诉创新举措,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对基本证据完整性及矛盾点进行基础性审查、判断,引导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固定证据;利用智慧检务平台积极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及时发布典型案件信息等;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有新延伸,通过走访交流、制发检察建议等反映食品、药品领域办案发现明显问题,对案件高发行业进行重点综合执法等。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公诉案件呈现六方面新特点:犯罪类型相对集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有毒、有害食品类案件,占该类犯罪86%;伪劣药品、保健品及保健器械犯罪明显增多;城乡结合部、农村市场假冒伪劣产品案件多发;犯罪呈现团伙化、规模化;利用网络、现代物流实施犯罪趋势明显,隐蔽性更强,查处和证据收集难度增加;犯罪成本低、收益高。
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将依法持续从严打击侵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健全专项监督常态化机制,热情参加有关专项行动,着力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用药安全。
主要案情及诉讼过程: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间,被告单位山东金谷制罐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明江、谷传生、潘兴兵、吴玲杰、唐境鸿,为获取非法利益,经共同或分别商议,通过自行或委托别人制作假冒国内知名品牌“贝因美”“雅培”标识的奶粉罐,并用国内另外的品牌奶粉灌装后,冒充“贝因美”“雅培”品牌婴幼儿奶粉进行销售。
其中,2014年8月至9月,被告人陈明江、潘兴兵为共谋生产假冒“贝因美”品牌的婴幼儿奶粉,利用互联网联系到被告人蔡永告,委托其制造假冒“贝因美”奶粉罐,蔡永告利用互联网联系了山东金谷制罐有限公司(下称金谷公司)制作了4万件假冒“贝因美”奶粉罐。陈明江、潘兴兵在浙江台州用国内另外的品牌的奶粉进行灌装并销售。
2015年4月,被告人陈明江、潘兴兵经与杨杰(另案处理)商议,欲共同生产假冒“雅培”品牌奶粉进行销售获利。此后,杨杰委托被告人祝全钦、郑红贵等人制造奶粉罐身、罐盖、罐盖软胶和勺子的模具。陈明江、潘兴兵、吴玲杰委托被告人吴永军印制假冒“雅培”品牌奶粉的标识。先后生产了12000余罐假冒“雅培”品牌奶粉,销售6000余罐,销售金额达81余万元。还经唐境鸿联系被告人李修恒帮忙,销售3500余罐,销售金额达56万元;销售给奶粉销售商刘赵明2394罐,销售金额达32万余元。被告人唐境鸿与杨杰在湖南省长沙市收到假冒“雅培”品牌奶粉罐后,由唐境鸿提供国内另外的品牌奶粉,由陈明江提供“雅培”奶粉标签等,共生产假冒“雅培”奶粉3000余罐,销售2100余罐,销售金额30余万元。
2016年3月,侦查机关扣押了涉案假冒“雅培”奶粉共3909罐。经统计,陈明江、潘兴兵销售假冒奶粉金额共计360余万元,金谷公司及谷传生销售金额共计330万元,吴玲杰销售金额共计200余万元,唐镜鸿销售金额共计120余万元。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涉案假冒婴幼儿奶粉中分别存在部分指标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值,个别指标低于国家标准。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明江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审核检查起诉。2016年9月28日,上海市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向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7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金谷公司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明江、谷传生、潘兴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刑。
主要案情及诉讼过程:2014年7月起,被告人马疆永、韩树利在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以一处平房为窝点,开始制作假冒家楽牌鸡汁等调料,并雇佣被告人陈亮、韩素英、白九妹、卢家芹、韩起水负责熬制、灌装、粘签、装箱等。他们将假家楽牌鸡汁以每箱(12瓶)100元的价格销售。期间,韩树利为马疆永提供制假技术指导并帮助联系购买制假包装事宜。
2017年1月16日晚,马疆永为防止公安机关查获其制假证据,纠集被告人韩素霞、陈亮、孙振立、王强、徐玉成转移制假成品从独流镇至静海镇,途中被民警查获,当场扣押假鸡汁200箱(每箱12瓶)。经查,从2014年7月至2017年1月,其销售假冒家楽牌鸡汁金额共计人民币188万余元。
2017年1月17日,天津市静海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马疆永的制假窝点进行全方位检查,对现场查获的家楽牌浓缩鸡汁调味料(110箱零4瓶,每箱6瓶)等物品予以扣押,并于同年2月3日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移交公安机关。经鉴定,马疆永生产的家楽牌浓缩鸡汁调味料系伪劣产品,产品中的总固体物、总氮和氨基酸态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2017年11月9日,静海区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2018年1月23日,静海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马疆永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韩树利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不等。
主要案情及诉讼过程:2012年初至2014年底,被告人廖军机在未取得任何资质证照的情况下,在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工业园的西安市惠品肉业有限公司(下称惠品肉业有限公司)借用车间和空坝,从事工业性油脂生产。廖军机从惠品肉业有限公司购得猪网油及含有淋巴结的猪脚油等,加工成猪油后,销售给食用油加工厂——重庆市垫江县闽杰猪油精炼加工厂用来精炼“食用猪油”。2012年2月至2014年9月间,廖军机生产、销售总金额426万余元。
本案由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2月移送审核检查起诉。2017年7月,垫江县检察院以廖军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2017年9月,垫江县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廖军机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七十万。现判决已生效。
主要案情及诉讼过程: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温瑞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1168医药招商网”购进标示为“春宫丸TM源生堂牌海狗人参丸”的保健食品,在明知无购进票据、产品批次检验报告等文件的情况下,冒充“唐山市鸿运商贸有限公司”和“唐山泽祥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唐山境内多家药店和个人销售“春宫丸”22139盒,销售金额达223540元。经检验,温瑞销售的“春宫丸”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中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相符,属于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成分。
该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16年7月由唐山市检察院交由路北区检察院审核检查起诉。2017年1月,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以温瑞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2017年4月,唐山市路北区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温瑞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温瑞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5月,唐山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主要案情及诉讼过程:被告人张泽安于1993年9月在陕西省西安市成立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下称秦晋研究所),并取得相应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保健品批准文号。2012年12月,张泽安又在西安市注册成立西安莲湖泽安中医诊所(下称泽安诊所)。泽安诊所与秦晋糖尿病研究所属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期间,张泽安安排妻子张秀莲(在逃)、张旭明购买二甲双胍、格列本脲等西药原料,后又将添加的比例告知张旭明。张泽安与张旭明向秦晋研究所生产的“森健”牌降糖冲剂、“天富生”牌桃红片、“天富生”牌菊花玉竹胶囊等保健品及食品中,添加上述西药成分,并以坐诊、巡诊的方式将上述保健品、食品当作药品销售给糖尿病患者。张泽安带领李树平、种建华等人先后在陕西、山西、河北、河南、内蒙等地宣传、巡诊,将上述保健品及食品作为药品进行销售。2013年3月,被告人种建华在山西省长治市巡诊期间,被长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并受张泽安指派接受处罚。为逃避药监管部门检查,2014年,张泽安安排齐建红、于跃(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山西省定襄县麻沟村一个废弃的锻造厂内继续生产“森健”牌降糖冲剂、“天富生”牌菊花玉竹胶囊等产品,并让齐建红在上述产品中添加盐酸二甲双胍等西药成分,通过快递将上述产品发至西安泽安诊所及各巡诊点销售。
张泽安等人销售“药品”时,对新患者按照保健品单价予以销售,对老患者不论用药量的多少,均按200元/月的价格收取费用。张泽安还安排工作人员将就诊患者用“药”情况等信息全部录入电脑中储存,出售的收益均被转入妻子张秀莲及张亚东(张泽安之子)的银行账户。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秦晋研究所及张泽安居所扣押森健牌降糖冲剂9196瓶,天富生桃红片48瓶,天富生菊花玉竹胶囊16820瓶。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保健品均检验出盐酸二甲双胍、格列本脲成分。另经陕西铭建司法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自2013年3月至2015年5月,“森健”牌降糖冲剂销售金额为225万余元,“天富生”牌桃红片销售金额为526万余元,“天富生”牌菊花玉竹胶囊销售金额为245万余元;扣押在案的“森健”牌降糖冲剂价值20万余元,“天富生”牌桃红片价值约966元,“天富生”牌菊花玉竹胶囊价值33万余元。
该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16年7月,西安市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2017年3月,西安市中级法院判处张泽安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四千五百万元;张旭明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百五十万元;李树平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种建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后经被告人上诉,陕西省检察院审查认为一审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过高,建议量刑适当从轻。二审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2017年10月12日陕西省高级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张泽安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一百万元;张旭明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李树平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种建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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